20年
新百倫專利保護期爲20年,爲了鼓勵專利權人的發明創造,1992年我國修改《專利法》時,將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由原來的15年延長爲20年,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期限由原來的8年(含續展的3年)延長爲10年。新百倫協議對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可享有的保護期分別規定爲不少於自提交申請之日起的20年和10年。
20年
新百倫專利保護期爲20年,爲了鼓勵專利權人的發明創造,1992年我國修改《專利法》時,將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由原來的15年延長爲20年,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期限由原來的8年(含續展的3年)延長爲10年。新百倫協議對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可享有的保護期分別規定爲不少於自提交申請之日起的20年和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