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爲保證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嚴格分開,上市公司總經理及高層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單位任職規定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總經理必須專職,總經理在集團等控股股東單位不得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職務。
二、總經理及高層管理人員(副總經理、財務主管和董事會祕書)必須在上市公司領薪,不得由控股股東代發薪水。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指出:發行人的。等高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擔任董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