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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以什麼爲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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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以什麼爲主

我國消防法律體系以《消防法》爲核心。

(1)消防法律。法律是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經一定立法程序制定或批准施行的規範性檔案。《消防法》是我國目前唯一一部正在實施的具有國家法律效力的專門消防法律。此外,《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中有關消防行爲的條款,也是消防法律規範的基本法源。

(2)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委員會有權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佈命令、指示和規章。

(3)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我國憲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有權制定和頒佈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預防爲主,防消結合”就是把同火災作鬥爭的兩個基本手段 —— 預防火災和撲救火災結合起來,在消防工作中,要把火災預防放在首位。

積極貫徹落實各項防火措施,力求防止火災的發生,無數事實證明,只要人們具有較強的消防安全意識,自覺遵守,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消防技術標準,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大多數火災是可以預防的。

在現實生活中各種火災時有發生,因此,我們必須切實做好撲救火災的各項準備工作,一旦發生火災,能夠及時發現,有效撲救,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