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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條件爲:已離職或退休,身體健康執業醫師,且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後,在醫療、保健機構中累計執業滿5年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在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工作時間累計滿3年申請設定的個體診所診療範圍與申請者的醫師執業範圍一致個體診所符合衛生部制定下發的各種診所基本標準申請設定的個體診所選址符合環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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