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爲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爲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進階職務
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註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爲其親屬、親友所辦的企業謀取利益
嚴禁離退休幹部利用老戰友、老部下的關係和曾經擔負過領導職務的影響,爲自己和他人以經商辦企業爲名,謀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