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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火車攜帶物品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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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火車攜帶物品新規定

限制隨身攜帶的物品

1、包裝密封完好、標誌清晰且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4%、小於或者等於70%的酒類飲品累計不超過3000毫升。(酒類明確了酒精度數、總量)

2、香水、花露水、噴霧、凝膠等含易燃成分的非自噴壓力容器日用品,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00毫升,每種限帶1件。(普通凝膠類免洗洗手液不超過100毫升可以攜帶啦)

3、指甲油、去光劑累計不超過50毫升。

4、自噴壓力容器,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50毫升,每種限帶1件,累計不超過600毫升。(自噴壓力容器由120毫升改爲150毫升啦)

5、標誌清晰的充電寶、鋰電池,單塊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含有鋰電池的電動輪椅除外。(一般不超過27000mAh)

火車上桿狀物品長度不超過200釐米,乘坐動車組列車長度不超過130釐米。

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五十一條 旅客攜帶品由自己負責看管。每人免費攜帶品的重量核體積是:兒童(含免費兒童)10千克,外交人員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60釐米。桿狀物品不超過200釐米重量不超過20千克。殘疾人旅行時代步的摺疊式輪椅可免費攜帶並不計入上述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