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如下。
      居住建築供熱計量收費試行價格實行兩部制熱價,由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兩部分構成。其中,基本熱價按照建築面積徵收,計量熱價按照用熱量徵收。即:用戶**=基本熱費+計量熱費。其中,基本**=基本熱價×建築面積計量熱費=計量熱價×用熱量。
      1、燃煤鍋爐供應的居住建築基本熱價標準爲7元/建築平方米每採暖季
      2、市熱力集團供應的居住建築基本熱價標準爲12元/建築平方米每採暖季
      3、燃氣、燃油、電鍋爐供應的居住建築基本熱價標準爲18元/建築平方米每採暖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