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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以個人原因辭退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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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以個人原因辭退的理由

理由有應該有幾個:個人的資智尚淺,技藝不嫺熟,無法勝任這份工作,完成不了單位交給的任務。再一個是員工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紀律鬆散,在員工之間造成不好的影響。還有一個也可能是員工,因某事犯法了,嚴重的影響了單位的聲譽。根據勞動法,單位有資格在員工試用期間,對達不到用工單位的聘請條件的予以辭退

辭退員工的理由有哪些

1、員工能力和技能達不到用工要求,不能勝任現工作崗位。

2、員工因違反紀律和相關制度,達到辭退條件。

3、公司業務調整辭退。

4、員工因違法受到國家執法部門處理。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