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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治安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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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治安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條 爲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物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以下統稱旅館),不論是國營、集體經營,還是合夥經營、個體經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不論是專營還是兼營,不論是常年經營,還是季節性經營,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開辦旅館,其房屋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並且要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第四條 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準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