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經濟開發管理招商等一系列工作。地方經濟開發區是改革開放以來對經濟開發區域的統稱。前期政府只賦予其經濟職責,後來把一些行政職能也給開發區管理。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開發區的有關管理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編制開發區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按照規定權限負責開發區投資項目的申報和審批
(四)根據開發區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進行開發區內土地的規劃、開發和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五)負責組織實施開發區內各項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六)負責管理開發區的財政、國有資產、稅收、勞動人事、行政審批、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管和社會治安工作
(七)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開發區的涉外事務,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業務
(八)負責開發區內企事業單位的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全面地彙總上報統計數據
(九)縣委、縣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