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聚美館>智慧生活>心理>

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

心理 閱讀(1.78W)
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

廣州市政策性入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對政策性入戶人員的服務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廣州市戶籍遷入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政策性遷入本市人員,應符合本辦法所明確的家庭團聚(投靠配偶、投靠子女、投靠父母)、學生入戶、安置入戶、收養入戶、恢復戶口、回國(入境)定居等6個類別的相關基本條件。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政策性入戶指標統一納入全市年度遷入人口計劃內管理。

市(區)公安機關負責按計劃辦理家庭團聚、學生入戶、收養入戶、恢復戶口、回國(入境)定居的入戶審覈工作,辦理各類人員的入戶手續。

省、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按計劃辦理軍隊離退休幹部及其隨遷家屬、軍隊復員幹部、軍隊易地安置退役士兵、軍隊易地安置無軍籍職工、退役士兵(含駐穗部隊優秀退役士兵引進)、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遷家屬的入戶審覈。

市民政部門做好各類入戶人員婚姻狀況的驗覈和收養登記覈查工作。

市僑務部門負責華僑申請到本市定居的入戶審覈工作。

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職責做好駐穗部隊隨軍家屬安置的入戶審覈工作。

廣州警備區負責做好駐穗部隊軍人家屬隨軍資格的驗覈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能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員,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戶籍:(一)配偶有本市戶籍,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夫妻登記結婚滿2年2.男方年齡超過60週歲且女方年齡超過55週歲登記結婚3.夫妻一方爲博士、博士後或經我市確認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

(二)符合隨軍條件,配偶爲駐穗部隊的現役軍人。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員,准予其遷入本市戶籍:

(一)男性年齡超過60週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週歲,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戶籍或是喪偶人員,有子女具有本市戶籍。

(二)男性年齡超過60週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週歲,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戶籍。但是,子女屬於現役軍人且已註銷戶籍,或者子女在國(境)外定居且無國內戶籍的,不計入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戶籍的要求。

(三)有子女具有本市戶籍的離休幹部。

其中一方達到投靠子女條件的人員,其配偶符合我市投靠配偶的登記結婚年限的,准予其配偶一併遷入本市戶籍。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員,准予其遷入本市戶籍:

(一)父母親一方或雙方具有本市戶籍的未成年子女。屬隨繼父(母)入戶的,其母(父)與繼父(母)應結婚滿2年以上。

(二)父母親是在本市服役的駐穗部隊現役軍人,申請人符合隨軍條件。

(三)父親年齡達到60週歲且母親年齡達到55週歲,父母親一方或雙方戶籍在本市,所有子女戶籍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戶籍。

第七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學生,准予其遷入學校的學生集體戶口:

(一)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屬於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州市戶籍學生

(二)有省或市發展改革部門的招生計劃

(三)經省或市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

第八條 安置入戶類人員遷入本市,按照國務院、廣東省和廣州市政府及軍隊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一)軍隊離退休幹部。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下達接收安置計劃,完成接收手續,准予其本人及隨遷家屬遷入本市戶籍。

(二)軍隊轉業幹部。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的軍隊轉業幹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續,准予其本人及隨調隨遷家屬遷入本市戶籍。

(三)軍隊復員幹部。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的軍隊復員幹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續,准予其遷入本市戶籍。

(四)軍隊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的軍隊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完成接收安置手續,准予其遷入本市戶籍。

(五)軍隊易地安置無軍籍職工。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下達接收安置計劃,本市已辦理接收手續的軍隊易地安置無軍籍職工,准予其遷入本市戶籍。

(六)符合我市相關規定的駐穗部隊優秀退役士兵,准予其遷入本市戶籍。

(七)符合我市相關規定的駐穗部隊隨軍家屬,准予其遷入本市戶籍。

(八)符合我市相關規定的其他安置類入戶人員,准予其遷入本市戶籍。

第九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收養家庭,准予被收養人遷入本市戶籍:

(一)收養人有本市戶籍(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相關規定、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登記證》並在收養登記地登記入戶的(三)被收養人爲未成年人

第十條 原具有本市戶籍的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復本市戶籍:(一)參軍復退回本市(二)到外地就讀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肄業、退學、休學回本市(三)刑滿釋放回到本市(四)持戶籍遷移證件或遺失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回本(五)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註銷戶籍後又重新出現。

第十一條 國(境)外人員回國(入境)定居入戶本市,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國家、廣東省、廣州市規定的其他情形,依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各類政策性入戶人員應按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一)家庭團聚類、收養入戶類、恢復戶口類、回國(入境)定居類4類准入人員,由本人直接向擬入戶地的區公安機關申辦入戶,入戶辦法和程序由市公安機關按照國家、廣東省、廣州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其中回國(入境)定居類中的華僑,由本人向僑務部門申請,經審覈批准後到擬入戶地的區公安機關辦理入戶。(二)學生入戶按照國家、廣東省、廣州市有關政策規定由學校統一向學校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申辦。(三)安置入戶類人員,完成接收安置手續後,可向相關部門提出入戶申請。其中軍隊轉業幹部及隨調隨遷家屬由用人單位向省、市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申辦軍隊離退休幹部及隨遷家屬、軍隊易地安置無軍籍職工,由接收單位向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辦復員幹部、退役士兵(含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由用人單位或本人向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辦駐穗部隊隨軍家屬由用人單位或本人向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市公安機關申辦。(四)國家、廣東省、廣州市規定的其他情形,依其有關規定辦理入戶手續。

符合本條第(三)(四)項所規定的准入條件的人員,經審覈部門批准後,到擬入戶地的區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有疑義的,暫不予辦理入戶手續,同時出具意見反饋審覈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對申辦材料齊全的入戶申請,審覈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對申辦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用人單位或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申辦單位或申辦人。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書面承諾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經查實有虛假承諾或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請不予辦理,並通報各入戶審覈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並錄入個人信用記錄已透過入戶審覈的,由入戶審覈部門註銷審覈結果和入戶卡並告知申請單位或申請人已經入戶的,公安機關根據入戶審覈部門提供的認定材料予以註銷,退回原籍。

第十六條 在審覈及辦理戶口遷入本市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以辦理戶口名義收取任何費用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爲的單位或個人,將依法予以查處並追究責任。

政策性入戶工作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本市戶籍,不包括學生集體戶口。學生集體戶口人員不可申請家庭團聚類入戶,結束學業後,須按有關規定將戶籍及時遷出本市。本辦法所稱的未成年,指年齡不滿18週歲。

第十八條 市公安機關應牽頭會同市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僑務等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辦理指南。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政策性入戶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8〕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