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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8個月是什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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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8個月是什麼情況

拘留8個月是不可能的,在我國刑事拘留期限最長是三十七天。

在看守所關押8個月,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也可能是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

刑事案件辦理期限:

一、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公安機關一般應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和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二、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日內作出決定

三、逮捕後應當在2個月內偵查終結,提起審查起訴對於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再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再延長2個月

四、對於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五、對於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六、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注:在此期間內,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以兩次爲限,每次不得超過1個月,補充偵查期限不計算在審查起訴期限內)

七、一審法院自受理公訴案件後一般應在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1個半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法院批准再延長1個月(注:在此期間內,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期限不計算在內)

八、在宣判後10日內,被告可以提起上訴,檢察院可以提起抗訴(注:被害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自收到判決書後5日內請求檢察院提起抗訴,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請求後5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

九、二審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1個半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法院批准再延長1個月對於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十、對於被告被判處死刑的,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進行死刑複覈

十一、死刑複覈後向一審人民法院下達死刑執行命令

十二、一審人民法院自接到死刑執行命令之日起7日內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