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非營運小微型載客汽車,將原10年內上線檢驗3次調整爲檢驗2次(第6年、第10年),並將原15年以後每半年檢驗1次,調整爲每年檢驗1次。
2、對摩托車,將原10年內上線檢驗5次調整爲檢驗2次(第6年、第10年),10年以後每年檢驗1次。
3、此次調整後,非營運小客車、摩托車在10年內,只需要在第6年、第10年到檢驗機構上線檢驗,期間每兩年申領一次檢驗標誌超過10年的,每年上線檢驗1次。
注意:麪包車、非法改裝被依法處罰的車、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車,仍需按原規定週期檢驗。
1、對非營運小微型載客汽車,將原10年內上線檢驗3次調整爲檢驗2次(第6年、第10年),並將原15年以後每半年檢驗1次,調整爲每年檢驗1次。
2、對摩托車,將原10年內上線檢驗5次調整爲檢驗2次(第6年、第10年),10年以後每年檢驗1次。
3、此次調整後,非營運小客車、摩托車在10年內,只需要在第6年、第10年到檢驗機構上線檢驗,期間每兩年申領一次檢驗標誌超過10年的,每年上線檢驗1次。
注意:麪包車、非法改裝被依法處罰的車、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車,仍需按原規定週期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