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聚美館>智慧生活>心理>

城市測量規範

心理 閱讀(1.21W)
城市測量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CJJ/T 8-2011):城市測量規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由北京市測繪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7、1.2 城市工程測量採用的座標和高程系統,應按當地城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應採用當地城市統一的座標和高程系統。

7、2.2 定線中(軸)線點、撥地界址點相對於鄰近進階控制點的點位中誤差不應大於5cm。

7、2.3 定線、撥地導線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定線導線測量除可不埋石、鋼尺量距要求另行規定外,其他應按三級光電測距導線或鋼尺量距導線的主要技術要求執行。

2 撥地導線測量的主要技術要求應符合表7.2.3的規定。

撥地導線測量的主要技術要求 表7.2.3

撥地導線測量的主要技術要求

注:n 爲測站數。

3 定線、撥地導線超長時(不宜超過規定長度的1.5倍),其絕對閉合差不應大於26cm。當導線超長或平均邊長較短,附合導線的邊數超過12時,應適當提高測角精度。

4 當定線、撥地導線長度短於規定長度的1/3時,其絕對閉合差不應大於13cm。

5 在控制點比較稀少的地區,定線、撥地導線可同級附合一次。

7、2.9 資料整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定線、撥地計算,方位角可根據需要計算至1”或0.1”,距離、座標計算至lmm。定線應抄錄或用計算機打印成果表,中線各點座標、各段方位角、邊長、路寬與曲線半徑及略圖等資料應齊全,發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撥地需抄錄或用計算機打印界樁座標通知單並附略圖,發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與用地單位

2 定線、撥地工作完成後,資料需整理裝訂成冊歸檔。

7、3.6 工礦區細部測量與現狀圖的細部座標點的位置中誤差和細部高程點的高程中誤差,應符合表7.3.6-1的規定。

細部點位置與高程中誤差(cm) 表7.3.6-1

細部點位置與高程中誤差(cm) 

對於不測細部座標和高程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不需要進行細部測量的工礦區,可按城市基本地形圖的要求進行測繪。

7、3.7 水下地形測量應符合下列主要規定:

1 水下地形測量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統、圖幅分幅、等深(高)距應與該測區陸上地形測量一致,兩者應互相銜接。

2 測深前應瞭解測區水域的礁石、沉船、險灘等水下障礙物及水文氣象資料,以利避免發生事故和漏測。

採用測深錘、測深杆作業,遇大風浪難以讀數時,應停止工作。

3 水面的高程,可直接測定或設定臨時水尺測定。水尺位置及數量的設定,應能控制整個測區內水位的瞬時變化。水尺零點高程或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