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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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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制度體系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3~13人組成。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職工代表(也可以沒有)。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3人)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