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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建築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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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建築使用年限

50年

按民用建築的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築使用年限分爲四級:一級100年以上,適用於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二級使用年限爲50到100年,適用於一般建築,三級使用年限爲25到50年,適用於次要建築四級爲15年以下,適用於臨時性建築。

若對於地基和主體結構發生質量缺陷,是否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引起爭議,應首先確定該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

已有確定年限的,以該年限爲準無確定年限的,由原設計單位或有權確認的部門確定,並按此確定的年限爲準。

三類建築使用年限

設計使用年限可分爲四類,分別爲:

1類爲臨時性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爲5年

2類爲易於替換的結構構件,設計使用年限爲25年

3類爲普通房屋和構築物,設計使用年限爲50年

4類爲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爲100年。

三類建築使用年限

1、三類普通建築物的使用年限一般爲50年。2、現代建築的標準使用年限的要求一般是:1)、一類建築使用年限爲100年以上2)、二類建築使用年限爲50-100年3)、三類建築使用年限爲25-50年4)、四類建築使用年限爲15年以下。3、除了大型公建、軍用建築物、重要建築物,一般住房都是五十年的設計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