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保險徵繳機構根據醫療保險欠費情況,建立欠費數據,填制《社會保險費補繳通知單》,通知參保單位補繳欠費。
2、企業因籌資困難,不能足額繳清醫療保險的單位,醫療保險徵繳機構與企業簽訂醫療保險補交協議。如欠費企業發生被兼併、分立、破產的情況,按照以下方法簽訂補交協議。
①欠費單位被兼併的,與兼併方簽訂補繳協議。
②欠費單位分立的,與各分立方簽訂補繳協議。
③欠費單位進入破產程序的,與清算組簽訂清償協議。
④單位被拍賣出售或租賃的,與主管部門簽訂補繳協議。
3、參保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補繳通知單》或補繳協議辦理補繳,醫保機構徵繳部門予以受理,並通知醫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收款。
4、破產單位無法完全清償的欠費,醫保機構徵繳部門受理單位破產清算組提出的申請,審覈後送稽覈監督部門處理。
5、醫保機構徵繳部門依據財務管理部門傳來的職工醫療保險補繳欠費到賬資訊和稽覈監督部門傳來的核銷資訊,調整參保單位欠費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