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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違反TWO的無差別待遇原則。
該原則是指一締約方在實施某種限制或禁止措施時,不得對其他締約方實施歧視性待遇。
任何一方不得給予另一方特別的貿易優惠或加以歧視。該原則涉及關稅削減、非關稅壁壘的消除、進口配額限制、許可證頒發、輸出入手續、原產地標記、國內稅負、出口補貼、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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