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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效,一般應在二審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如果二審法院已經作出判決,被告人再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諒解書,對被告人量刑已經沒有實際意義。
因此被告人應在一審法院案件審理階段,及時與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達到諒解,並取得其出具的諒解書。
出具諒解書的最佳時間應該是在審判長看到前,可以在立案前、公安機關處理前、法院開庭前都是最佳時間。
但是遞交諒解書的程序應該是先寫好交給辦案單位,再放進該犯罪嫌疑人的檔案中。若民警覺得犯罪證據已經充足,那麼在下達逮捕令之後很快就上交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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