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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擴展資料:
根據《關於公務員考錄中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界定的意見》(人社廳發〔2010〕59號)界定工作起始時間:
1、在基層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2、參加中央、省或設區市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到基層特定公益崗位初次就業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