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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員額法官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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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員額法官的區別

法官與員額法官的區別只是在稱呼上差異。在司法責任制改革以前,沒有員額法官的稱呼,只要符合法官法的任職條件,被任命了助理審判員的,具有辦案資格了,都可以成爲法官。

而司法改革後,要想成爲法官,除了滿足法官基本的任職條件外,還需要透過選拔一定比例的方式進入法官隊列,稱爲員額法官。

區別如下:

1、員額法官有裁判權,普通法官現在變成法官助理,沒有裁判權。

2、員額法官是法官員額制度下的產物,員額指的司法人員,額就是額度,意思就是法官的數量得按照一定的比例額度配備。

3、員額法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工資體系是和普通公務員有區別的。基層法院員額法官的等級從低到高是五級法官,四級法官,三級法官,二級法官,一級法官,四級進階法官,三級進階法官。

二者的區別在於2017年這個時間節點。2017年以前的法官既包括了我們所說的審判員,還在很多程度上包括了一些助理審判員。這些都可以統稱爲法官。在2017年司法體制改革完成以後。相應的權力機關對法官已經有着明確的要求,那就是我們所說的必須是員額法官。這就是新舊之中法官與原法官之間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