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職檢查的實施程序如下:停止被審查人的黨內職務,屬黨委批准立案的,停職檢查由黨委決定屬紀檢機關直接立案的,停職檢查由紀檢機關征求同級黨委意見後決定。黨委或紀檢機關在作出停職檢查決定後,應制作《停職檢查決定書》,送達被審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紀檢機關作出的停職檢查決定,應將《停職檢查決定書》報同級黨委、黨組備案,並通報同級黨委組織 部門。屬於停止被審查人黨外職務的,紀檢機關應制作《停 職檢查建議書》,送達有關黨外組織。具體的細節,每個單位有所區別。
停職人員返回單位工作的程序:
1、寫一個要求返回單位工作的申請,找原分管你工作的領導簽字同意你返回單位工作
2、帶上你停職時與單位籤的協議或手續和你要求工作的申請(必須有領導簽字同意)
3、到你單位的勞動工資科辦理復職手續就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