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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證據怎麼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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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證據怎麼弄

審計人員可以採取下列方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獲取審計證據:

(一)檢查,是指對紙質、電子或者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檔案、資料進行審查,或者對有形資產進行審查

(二)觀察,是指察看相關人員正在從事的活動或者執行的程序

(三)詢問,是指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有關人員瞭解關於審計事項的資訊

(四)外部調查,是指向與審計事項有關的第三方進行調查

(五)重新計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資訊技術對有關數據計算的正確性進行覈對

(六)重新操作,是指對有關業務程序或者控制活動獨立進行重新操作驗證

(七)分析,是指研究財務數據之間、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可能存在的合理關係,對相關資訊作出評價,並關注異常波動和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