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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禁利用公安職權貪贓枉法、徇私舞弊
二、嚴禁刑訊逼供、非法拘禁、濫用槍支警械
三、嚴禁利用“保外就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放縱犯罪嫌疑人
四、嚴禁超期羈押和對證人使用任何強制措施
五、嚴禁亂罰款、亂攤派、亂收費和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截留
、挪用、私分罰沒款物。
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發布了嚴禁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定、嚴禁攜帶槍支飲酒、嚴禁酒後駕駛機動車、嚴禁在工作時間飲酒、嚴禁參與賭博的“五條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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