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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關於志願者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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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關於志願者的界定

自願進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而不獲取任何利益、金錢、名利的活動者。

我國不同地區對volunteer的譯法不一致而有所不同(中國大陸一般稱爲志願者中國香港稱之爲義工中國臺灣稱之爲志工),但實質內容基本是一致的。

志願服務起源於19世紀初西方國家宗教性的慈善服務,志願活動在世界上已經存在和發展了100 多年。

志願者,聯合國定義爲“自願進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而不獲取任何利益、金錢、名利的活動者”,具體指在不爲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能夠主動承擔社會責任而不獲取報酬,奉獻個人時間和行動的人。 他們致力於免費、無償地爲社會進步貢獻自己的力量。

志願者精神是一種利他主義和慈善主義的精神,指的是個人或團體,依其自由意志與興趣,本着協助他人改善社會的宗旨,不求私利與報酬的社會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