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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一層建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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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一層建築標準

負一樓達到3.6高符合人防

按《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第6.2.3要求設計.建議在做人防地下室時綜合考慮.人防門的最小安裝高度、地下室設備管的高度以及地下室的使用功能高度,人防地下室不低於3.6米。

小區人防標準

-般情況下10層以上(含10層)或基礎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樁基礎以承臺爲準)的9層以下民用建築按地面首層建築面積設定防空地下室

負一層建築標準

負一層也是地下一層層高,是指住宅高度已成爲單位進的每一層的高度,國家在設計上是有要求的,這個高度就叫做成高。

它通常包括下層地板面或樓板面到上層樓板面之間的垂直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