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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
一、投毒罪,這個罪名已經改了,2004年4月改名爲投放危險物質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
二、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必須是侵犯了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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