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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是法治思維的鮮明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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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是法治思維的鮮明特徵

法治思維就是將法治的諸種要求運用於認識、分析、處理問題的思維方式,是一種以法律規範爲基準的邏輯化的理性思考方式。 它有四個基本特徵:1、法律至上2、權力制約3、人權保障4、正當程序。

1、法律至上

法治國家裏,法律是第一位的,一切人都要遵守法律,違反法律的藥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德治國家裏,以道德治國,法律低於道德,違犯道德藥受到嚴懲。

2、權力制約

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人生而平等,沒有貴賤之分,權利是人民賦予,讓少數人代爲行使的,由於權利具有強制性,行使人的素質能力有限,爲保證權利的行使是人民意願的體現,所以需要制約權利。 3、人權保障

中國在人權問題上的基本觀點認爲,生存權和發展權是首要人權。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人權保障制度和理念持續發展。“人權”先後被載入憲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及黨章。

4、正當程序

法律的正當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又譯爲“正當法律程序”或“正當程序”。它作爲一條重要的法治觀念與憲法原則,起源於英國的“自然正義”,光大在美國,傳播於全球。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爲現代法治國家共同的價值取向。在我國,由於受“重實體輕程序”觀念的影響,同時缺乏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礎,程序意識相對落後,正當程序觀念亦不發達。

規範性是法治思維的鮮明特徵

是的!

法律是社會生活中的行爲規範,規範性是法律的本質屬性,法律思維的本質特徵就在於其“規範性”。

規範性思維和規範司法行爲是“規範司法”一體之兩翼,也是“規範司法”追求的共同目標,是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規範司法”領域的具體體現。

體現於規範司法行爲過程中的法治思維,無論是人權保障思維、程序公正思維、公開透明思維還是司法爲民思維,都可以歸結爲一種規範性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