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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泥漿排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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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泥漿排放規定

(1)產生的建築垃圾應委託有資質的專業運輸企業運輸至有資質的處置單位處置,一個月內清運完畢因自身工地回填需要可延長堆放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產生的建築泥漿可根據工地實際情況委託有資質的專業運輸企業運輸至有資質的處置企業集中固化處置,或委託有資質的處置企業實行現場固化。

泥漿排放規定,施工單位應根據現場條件,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則,編制排水方案,方案中應明確雨污水排放方式、排放線路及處理方式。在工地生產廢水處置方面,工地開工前設定完整、獨立的雨水、污水、沖洗水排放系統。

建築工地的每個工程車出入口必須設定車輛沖洗平臺、排水溝、三級沉澱池等設施,並建立定期清洗制度,定人定時對沉澱池內的淤積物進行清理,避免沉澱池阻塞造成雨水、污水滿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