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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空法的分3類:
第一類:"航空公法" 以"芝加哥公約"爲主,處理民用航空有關國家之間及國際關係和事物。
第二類: "航空私法"以"華沙條約"爲核心的華沙體系,是處理在國際航空中承運人和乘客及貨主之間的責任的法規。
第三類:"航空刑法" 以"東京條約"及"海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爲代表的處理航空器上的犯罪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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