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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加計抵減必須連續三個月

心理 閱讀(2.82W)
享受加計抵減必須連續三個月

不需要,加計抵減當年沒用完就作廢。

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後,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六款

2、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爲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納稅人成立後一直未取得銷售收入,以其首次取得銷售收入起連續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