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就是:(判死刑的犯人,二天之內中央部門要五次複議,)下到各州的也要三次複議。
出自《資治通鑑.唐紀.太宗貞觀五年》決死囚者,二日中五覆奏,下諸州者三覆奏行刑之日,尚食勿進酒肉,內教坊及太常不舉樂。
譯文:判死刑的犯人,二天之內中央部門要五次複議,下到各州的也要三次複議。行刑的當天,殿中監屬下的尚食局不得進酒肉,內教坊及太常寺不得奏樂。
意思就是:(判死刑的犯人,二天之內中央部門要五次複議,)下到各州的也要三次複議。
出自《資治通鑑.唐紀.太宗貞觀五年》決死囚者,二日中五覆奏,下諸州者三覆奏行刑之日,尚食勿進酒肉,內教坊及太常不舉樂。
譯文:判死刑的犯人,二天之內中央部門要五次複議,下到各州的也要三次複議。行刑的當天,殿中監屬下的尚食局不得進酒肉,內教坊及太常寺不得奏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