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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有對開庭時間做出明確規定,但規定了公訴案件的普通程序審理期限爲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自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對於簡易程序應當在二十日內,最多延長至一個半月對於速裁程序的,應在十日內,最長延遲到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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