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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如抽檢農殘、重金屬超標等不合格的,由農業農村部門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予以處罰。
2、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抽檢不合格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一百二十四條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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