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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可以拒絕。
解析:
1、如果你嚴格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提前一個月通知的話,單位無權要求你提前走。
2、在試用期內,員工提前3天書面形式提出離職就可以,若過了試用期,員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就行了。
3、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特別約定排除或限制勞動者的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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