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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復墾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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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復墾包含哪些內容

一、土地復墾項目有

1、由於露天採礦、取土、挖砂、採石等生產建設活動直接對地表造成破壞的土地

2、由於地下開採等生產活動中引起地表下沉塌陷的土地

3、工礦企業的排土場、尾礦場、電廠儲灰場、鋼廠灰渣、城市垃圾等壓佔的土地

4、工業排污造成對土壤的污染池。

二、復墾土地的利用原則

(1)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被破壞的土地進行調查和適宜性評價,按“因地制宜,綜合利用”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確定復墾土地用途,宜農則農、宜建則建。被破壞的土地要優先復墾爲農用地,用於種植、林果、畜牧、漁業等農業生產確實不適宜農業生產的,可以依法復墾爲非農建設用地。

(2)對生產建設過程中被破壞的農民集體土地,復墾後能用於農業生產的,交還當地農民使用,不實行國家徵收確不能用於農業生產的,經當地農民集體同意後,可由國家徵收。對生產建設過程中被破壞的國有土地,復墾後要是能用於農業生產的,可由當地農民使用不適宜農業生產並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用於非農建設的,經依法批准後復墾義務人可優先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復墾後連續兩年以上未使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要加強土地復墾中的土地權屬管理工作,做到復墾前土地權屬現狀清晰復墾后土地權屬或用途發生改變,依法及時辦理土地變更的登記手續。

(3)各地要結合國土資源大調查和土地利用年度進行變更調查工作,摸清本地區被破壞土地的狀況,做好土地復墾專項規劃和計劃。對於歷史遺留被破壞的國有土地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大投資的力度,透過整理復墾逐步恢復利用,同時要採取多形式、多渠道投資方式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土地復墾。復墾後的土地,按照“誰復墾、誰受益”的原則和依據規劃批准的用途,可以依法確定給復墾單位或個人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流轉,獲得相應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