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僞造滅火器出廠合格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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僞造滅火器出廠合格證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僞造滅火器出廠合格證因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相關法律進行處罰。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公安部第136號令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未取得資質,擅自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