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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立功表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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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立功表現材料

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爲。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瞭解各自的犯罪行爲,犯罪人在歸案以後,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爲,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

(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爲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爲立功:

(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爲應視爲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爲立功表現。

(2)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脫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爲,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

(3)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