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行政區劃調整專家論證制度(試行)
(陝西省民政廳)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行政區劃管理條例》,提高我省行政區劃調整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穩妥有序推進行政區劃調整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省、市、縣三級都應建立行政區劃調整專家論證制度。對按職責審覈審批的行政區劃調整事項,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專家論證所需費用由組織論證的民政部門承擔。
第三條 申請變更行政區劃向上級政府提交的材料應包括專家論證報告。
第四條 下列行政區劃調整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
(一)地級市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隸屬關係的變更、政府駐地遷移
(二)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隸屬關係的變更、政府駐地遷移
(三)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隸屬關係的變更、政府駐地遷移
(四)民政部門認爲需要論證的其他行政區劃調整事項。
第五條 專家主要論證行政區劃調整下列內容:
(一) 是否符合政策法規規定
(二) 調整的必要性
(三) 調整方案的可行性和利弊分析
(四) 調整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五) 申報材料是否全面、真實有效。
第六條 行政區劃調整專家論證工作由民政部門組織實施。
(一)根據工作需要在行政區劃調整論證專家庫中抽取5-9名奇數專家,組成專家組
(二)民政部門在召開論證會5個工作日前,將行政區劃相關申報材料送達專家審閱
(三)民政部門採取座談、彙報、實地調研等方式,組織專家進行專題論證。
第七條 行政區劃調整專家論證程序:
(一)行政區劃調整政府介紹行政區劃調整有關情況
(二)專家組成員就行政區劃調整相關問題進行詢問、發表論證意見
(三)專家組成員對行政區劃調整事項進行合議
(四)形成專家組書面論證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