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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託管費報銷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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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託管費報銷法律規定

一、報銷標準

(一)托幼費報銷標準:月托幼費低於每人每月130元的,據實報銷。月托幼費超過130元(含130元)統一按每人每月130元報銷。

(二)取暖費報銷標準:有條件的單位,取暖費可以按照政府財政撥款舉辦的托幼園所的收費標準報銷一半。

二、報銷範圍

屬獨生子女及計劃內生育子女的,托幼費按以下規定報銷:

(一)單月份由子女父親單位予以報銷雙月份由子女母親單位予以報銷。

(二)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現役軍人、公費出國的留學生),其子女戶口在本市並在本市入園所,由本市工作一方的所在單位每月報銷。

(三)父母一方爲在職職工,子女在本市入園所的,由在職一方所在單位承擔全年托幼費報銷部分的50%。

(四)喪偶或離婚的,其子女入園所的,由領養一方所在單位每月報銷。

(五)父母雙方均在本市工作,其子女在外地入托者,單位不予報銷。父母雙方均在外地工作,其子女在本市入托者,是否報銷執行其父母工作單位所在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