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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金的計發月數,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繳費時間確定:
1、累計繳納時間滿一年不滿五年的,每滿一年可以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納時間滿五年的,可以領取14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納時間超過五年的,每超過一年,增發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每次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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