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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防護設施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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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防護設施國家標準

地面水:(1)取水點周圍半徑100M的水域內,嚴禁捕撈、停靠船隻、游泳和從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動,並由供水單位設定明顯的範圍標誌和嚴禁事項的告示牌。

(2)取水點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護範圍內不得堆放廢渣,不得設立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堆棧或裝卸垃圾、糞便和有毒物品的碼頭,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劇毒的農藥,不得從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該段水域水質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