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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以政府爲主導的利益補償主體以卻只能由政府來承擔主要的補償責任。利益補償以全社會的弱勢羣體爲對象,包括在自要相應的制度來規範。
實質上,利益補償是對弱勢然資源和社會資源佔有上處於底層的成員,但無論何種原因他們由全體社會成員對社會利益的公平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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