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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違建廠房怎麼避免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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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違建廠房怎麼避免拆除

 違建廠房的補償之所以懸殊,是因爲他不能按照常規廠房一樣獲得合理補償。

吳少博律師觀點:無證房和證件不齊全的房屋不等於違章建築。

我們在辦案實踐中,經常遇到無證房或證件不齊全的房屋,尤其是十幾二十年前建造的房屋,基本上都存在證件不齊全的情況,這一類房屋,在拆遷中經常面臨違章拆除的威脅,那麼,這類房屋都可以簡單的認定爲違章從而被無償拆除掉嗎

我們認爲,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首先,建造時的法律規定是認定是否屬於違章建築的依據。《物權法》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爲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爲成就時發生效力",這一規定明確規定了建築物權,確立了只有違反了建築時的法律依據,才能確定爲違章建築。  我們國家的規劃部門,從1974年纔開始有,90年代才逐漸完善,2008年1月1日實施《城鄉規劃法》以前,只有城市房屋才需要規劃審批,農村房屋建設根本不需要經規劃部門審批,只要取得村委會的批單就可以。所以,幾十年前建造的房屋,要看是否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而不能簡單地以現在法律法規的標準來認定是否屬於違章建築。  故宮、人民大會堂至今也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但是顯然不能把它們認定爲違章建築。

其次,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42號文規定:對拆遷範圍內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  對政策不明確但確屬合理要求的,要抓緊制訂相應的政策,限期處理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耐心細緻地做好解釋工作,並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早日解決。 所以,無證房、證件不齊全的房屋不等於違章建築,不等於可以無償強制拆除。

違章建築到底應該怎麼維權維權的目的跟手段有哪些

作爲違章建築必然是從客觀以及從主觀講都出現不合法存在的一種建築形式。  從法律裏從實踐中來講,一般情況下是這樣的:

1、違章建築針對自己建築的不同的狀況在進行項目的審覈,政府進行項目或者進行拆違的時候要有針對性的制定不同的維權方案跟維權最後所追求的效果。

比如建設年代久遠並且來源於一切的合理性,政府用某種行爲給予語音行爲上認可的,對於這種建築一定要追求跟合法建築一樣,也就是我的存在有充足的歷史原因,政府點頭認可、從事實際經營或者在集體土地上從事相關住宅的。  前提的合理條件完全充足,對於這種情況,原則上你就要以合法建築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如果說是以拆違章的方式來促拆遷,也就是說即便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於違章建築,進行拆違的目的不是單純的拆違,而是要進行拆遷,是以拆違章觸動拆遷。  

特別是一些企業在遇到拆遷的時候往往都會遇到這種情況,也就是說要不就按照非常低的價格走,要不就按照違章拆除一分錢補償都沒有。如果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積極的追求,對對方的一些拆遷合法性的質疑,包括拆違的合法性、法律訴訟的途徑拖延順延、程序違法等,這樣的話你在拆遷過程中即便建築有些瑕疵,照樣能獲得相關的補償。  

3、臨時突擊建設。找一塊地突擊建設,結果不符合相關的城鄉規劃,這種實際被強制拆違的可能性非常大。從歷史原因從合法性的基礎,包括從建築本身的主觀目的都是不純的。這種被無償拆除的可能性極大,而且確確實實在實踐當中被實際拆除的也很多,基本上不予補償或很少補償。  

4、藉助某項政策或某項項目。特別在上海、浙江進行的“三改一拆”,比方說一個縣要拆除二十萬平方米,就會選擇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進行拆除。不管你什麼年代建設的,有沒有歷史原因,有沒有營業上的相關的行爲,反正就要拆除。目的就是完成政府或是上級交代下來的一種任務,因爲今年必須完成拆除多少平米。  如果這麼做的話你應該及時拿出法律程序,以一種拖延、質疑也好,引入到相關的主流媒體進行實施監督也好,我認爲這些方式是對被拆遷人十分有利的,能達到維權效果的。

也就是要根據自己不同的狀況以及對方進行拆違、拆遷的目的,來制定自己的維權方案以及要求達到的維權效果。  不能不結合自己的主觀狀況也不能不結合現在的客觀方面。

政府對你施加的是哪方面壓力他要達到的是什麼目的必須都結合在一起來制定維權方案。如果本身主體狀況非常的合適,但是隻是說缺少了法律上的一點相關的許可性的認定,這樣的話你所追求的效果就要高一點。  但是你的建築在歷史原因、主客觀觀方面以及政府所達到的目的你都不太合適,這樣的話你就在原來的極低的補償上爭取一下,當然了是能爭取多高算多高,這就是你的目的,一定要結合起來,主客觀方面綜合來看才能達到自己的維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