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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再審的業務難度大,當事人之間矛盾深,不宜調解,案情複雜。
其次再審程序一般在高院和北京最高院審理,異地辦案,耗時間長,費用多。
第三再審案件不是一二審的法定程序,而是審判監督程序,代理申請人申訴的勝訴率很低。
最後一點,除了個別人,打到再審的當事人錢花沒了,人學精了,不好忽悠了,沒有真本事的律師代理不了再審程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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