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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個小區物業管理出問題了,首先小區的公共用地都應屬於小區業主們共同擁有的。(因爲我們大家都交了公攤面積的費用,)物業管理的定位應該是我們大家找到的一個管家身份,是來爲我們大家服務的,他收取一定的物管費是合理的。
但是硬要把大家的公攤面積上面的停車位拿來出售,就大錯特錯了,就如同將主人家的物產又賣給主人家一樣,完全沒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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