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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株連坐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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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株連坐典故

春秋時期,秦國的商鞅將連坐規定爲明令的法律經秦漢的進一步完備,至隋唐 之際,連坐制度形成系統的法律體系,並寫入《唐律》明清時期的連坐刑罰頻繁實施,尤其在清朝的文字獄中盛行。在實施對象上,連坐主要針對的是謀反、謀逆、謀叛等重大 犯罪。其一般是對犯罪者本人處以死刑,然後以罪犯本人爲半徑,對與之關聯者根據關係遠近分別實施死刑、流刑、財產刑等一系列刑罰。

誅族是連坐制度中最爲嚴厲的一種,即對罪犯整個家族實施死刑。具體又可分爲誅二族、 誅三族、誅七族,最慘烈者爲誅九族。另外,明永樂皇帝曾對建文帝的老師方孝孺實施過歷史上僅有一次的誅十族。誅族刑罰存在於整個封建社會,尤其是西周以後,歷代王朝均 以家族作爲政治、法律的基本單位,一人高升,則一族受益一人獲重罪,也往往會波及全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