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診斷書,如是對車輛的,需保險公司定損和修理廠診斷,並書寫損壞情況,如是人員傷殘,則在就醫時由醫院書寫診斷書及最後的診斷證明。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診斷書,如是對車輛的,需保險公司定損和修理廠診斷,並書寫損壞情況,如是人員傷殘,則在就醫時由醫院書寫診斷書及最後的診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