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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示對抗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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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示對抗主義

公示對抗是指需要經過公示纔對第三人產生對抗效力,但不影響雙方的效力如:房屋買賣中房產管理所登記、 車輛專賣中管理所登記,這種登記只是對抗第三人,假設雙方沒有登記,也不影響雙方所有權轉移及合同效力。

公示對抗的效力是指未經過登記就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是爲了確保交易的穩定性,同時體現的是物權要優先於債權的原理。

公示對抗主義是指物權非經公示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公示是物權產生對抗效力的要件。

在採用公示對抗主義立法模式的國家,物權變動原則上依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發生,不以公示爲要件(公示僅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因此與公示對抗主義相對應的物權變動模式被稱爲意思主義物權變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