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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妻書原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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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妻書原文完整版

蓋說夫妻之緣,伉儷情深,恩深義重。論談共被之因,幽懷合巹之歡。凡爲夫妻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夫婦。夫妻相對,恰似鴛鴦,雙飛並膝,花顏共坐兩德之美,恩愛極重,二體一心。三載結緣,則夫婦相和三年有怨,則來仇隙。若結緣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故來相對。妻則一言數口,夫則反目生嫌。似貓鼠相憎,如狼羊一處。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以求一別,物色書之,各還本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掃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韻之態。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三年衣糧,便獻柔儀。伏願娘子千秋萬歲。

譯文

你我前世有緣,今世結爲夫妻。但我倆前世也許是冤家,所以今世糾纏不清,產生矛盾。你嘮叨抱怨,我反感嫌棄,像貓鼠相互憎惡,如狼羊共處一窩。既然做不到心心相印,夫妻同心,不如各回各家,各找各媽,各過各的生活互不相擾。希望分開之後,你能好好愛護自己,注重梳妝打扮,保持窈窕身材,再嫁如意郎君,生活幸福美滿。我倆從此恩怨一筆勾銷,不再互相怨恨。如此一別兩寬心,各自歡歡喜喜過日子。我願補償給你三年的衣物糧食,幫助你順利過渡,祝你平安長壽。[1]

起源考證

敦煌出土的資料表明唐至五代時,唐人婦女改嫁的事是比較常見的,唐代的《唐律·戶婚》規定:子女未徵得家長同意,已經建立了婚姻關係的,法律予以認可,只有未成年而不從尊長者算違律。這條規定,從法律上爲青年男女的自由擇配開了綠燈。但是在唐代,離婚極爲常見,再嫁不以爲非,貞節觀念的淡薄在整個封建社會都爲罕見。先看離婚的法律條文。《唐律·戶婚》對離婚有三種規定。一、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異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二、促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三、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從史實來看,提出離異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離異的也不在少數。女方再嫁也不爲失節。這從唐代婦女不以屢嫁爲恥中看得很明顯。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數。離婚再嫁的難易和貞節觀念的強弱,是衡量婚姻關係自由開放程度的一個重要標誌。從唐代看,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習以爲常,並未受貞節觀念的嚴重束縛,它與前朝的“從一而終”和後代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形成鮮明的對照。

很多人都認爲敦煌出土的這份“放妻協議”是唐代的,但國家博物館的副研究員王義康卻認爲,這份“放妻協議”還不能確定它就是唐代的。因爲,敦煌文書中確有一批是唐代的,但還有一部分是五代或者是宋代,而這份“放妻協議”上並沒有記年,因此還不能確定。他認爲,放妻現象在唐代確實是很尋常的現象,但婚姻制度也不僅僅是唐代是自由的,一直到宋代,在民間,婚姻也是很自由的,雖然宋代的禮教是相當嚴格的,但婦女離婚再嫁也並不是什麼難事。由於協議書沒有明確的年代,可能不能確定它的具體年代,但它的存在至少能證明唐末五代宋初時,男女在婚姻問題上是很自由的。